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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5月31日: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商定

时间:2020-05-29编辑:梓岚

民国十一年八月,苏俄派越飞率代表团到北京,图与中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惟以苏俄事实上不愿放弃帝俄时代获自中国之一切权益,遂於次年一月,中俄交涉陷於停顿。同年八月,苏俄改派加拉罕来华,但亦缺乏诚意,交涉仍复停顿。

十三年二月,中俄间又在北京开始非正式洽商,三月十三日,俄方代表加拉罕与我方代表王正廷,双方非正式签字,成立解决悬案大纲草案。其後因苏俄态度骄横无礼,谈判曾告破裂,後经恢复,至五月三十一日,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简称中苏协定)在北京正式签字,内容十五条。

一、本协定签字後,两缔约国之外交关系,应即恢复。

二、两缔约国同意於本协定签字後一个月内,举行会议,按照後列条款之规定,商谈一切悬案之解决办法,并付之实施。

三、两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帝俄政府所订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契约等,概行废止,另本平等互惠原则,即照一九一九及一九二○年蘇联政府宣言之精神,另订新约。

四、蘇俄政府根据前此对华宜言,声明帝俄政府与第三者所订之一切条约、协定有损中国政府主权及利益者,概作无效,两国政府声明,嗣後双方均不得订定有损对方主权及利益之条约与协定。

五、蘇俄政府承认外蒙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并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蘇俄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蘇俄驻外蒙古军队之问题,在未来中蘇会议中商定後,即将蘇军自蒙古扫数撤退。

六、两国政府互相保证,各该国内不准有图谋反对对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种机关或团体之存在及行动,并承诺不对对方国内公共秩序社会组织有相反之宣传。

七、两国政府之疆界,在未重行画定以前,暂维持现有之疆界。

八、两国政府允对两国边界地区及河流等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在未来会议中规定之。

九、两国政府允在未来会议中根据左开原则,解决中东铁路问题:

(一)两缔约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属商业性质,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有关中国国家主权及地方权限之事项,如司法、民政、军警、市政、税务、地亩(铁路自用地皮除外),概由中国官府办理。

(二)蘇俄允诺中国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

(三)两国同意在未来会议中解决赎路之款额与条件,及移交该路之手续。

(四)两国同意关於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蘇两国解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五)蘇联政府承诺对一九一七年二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持有中东铁路股票债权人负责。

(六)两国政府同意在未依本案第三项规定解决以前,暂行规定管理中东铁路办法。

(七)在中东铁路各项事宜未依照第二条所称之会议解决以前,两国政府承认一八九六年九月八日双方所签订有关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及合同内之无损中国主权者仍属有效。

十、蘇俄政府放弃帝俄根据各种条约、协定在中国取得之一切租界、租借地等之特权及特许。

十一、蘇俄政府允诺放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

十二、蘇俄政府允诺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十三、两国政府同意在按照本协定第二条所召集之会议内协议於订立商约时,规定两国间之关税税则采取平等互惠主义。

十四、两国同意在第二条所称之会议内,讨论赔款损失问题。

十五、本协定自签字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