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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的兵役制度

时间:2018-06-14编辑:梓岚

比利时的武装力量由正规军和预备役部队组成。1993年前,比利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役期:驻本土部队为8个月,驻德部队为6个月。志愿兵服役期为2~9年。1993年比利时取消了义务兵役制,实行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服役期为:驻国内部队服役期12个月,驻防国外部队服役期10个月。志愿兵服役期满后可继续延长服役期。近年来,为密切军队与社会的关系,比利时国防部推动军队向社会开放,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了解军队。与此同时,比利时当局还制定了对复员专业军人的优惠政策。经过努力,自愿参军的青年数量明显增加。

比利时的军衔共有5等17级。军官的军衔分3等9级。将官分中将、少将,校官分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军士分6级:军士长、军士、一级上士、上士、中士、下士。士兵分2级:一等兵、二等兵。军官的最高服役年龄:将官61岁,校官56岁,尉官5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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