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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莫须有”之罪作何解

时间:2017-06-29编辑:梓岚

《宋史•岳飞传》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岳飞被秦桧等以谋反罪名逮捕入狱。两个多月中,岳飞受尽了酷刑,却始终拒绝承认所谓的罪状,只在写供词的纸上,写上“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个大字,以表示心中无比的愤慨。秦桧明白“缚虎容易放虎难”的道理,无论如何要置岳飞于死地,于是判岳飞及其子岳云、部将张宪死刑。

韩世忠感到不平,就到秦桧处诘问岳飞罪状。秦桧回答说:“飞子云与张宪书(指万俟卨所诬岳云要求张宪帮助岳飞夺回兵权的书信)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文中的“莫须有”,历来被解释为“两可之词”,相当于“恐怕有”“也许有”,因而世称岳飞冤狱为“三字狱”。直至今日,无罪被冤,也往往被称为“莫须有”。

然而,自清代以来就不断有学者对此三字提出别解,较有代表性的是清人俞正燮《癸巳存稿•岳武穆狱论》中指出的,秦桧说的那句话,应断为“其事体莫,须有”。这是古汉语中惯用的句式,《论语》《左传》中都有这种结构的句子,宋代也流行这种用法,如王明清《挥塵后录》中,有“当时议法论罪莫,须是宰相否”和“此事莫,皆不虚否”等句。

“莫”相当于后世流行的语末助词“嘛”,含询问之意,亦表惊叹。从语音上看,嘛、莫也是同音。俞正燮认为,当韩世忠诘问秦桧时,秦桧态度骄蹇,反诘世忠:“其事体莫……”略迟疑而审度之,然后自决言:“须有。”故世忠不服,横截其语,牵连为一句,言“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以诋秦桧之妄。俞氏在此解释了“莫”的用法,可谓不无道理。

再看“须”字,在宋元时期常被用于转折连词,相当于“却”。如朱敦儒《水调歌头》词:“中秋一轮月,只和旧青冥,都缘人意,须道今夕别般明。”在元曲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如果照此翻译秦桧的话,则是“岳云给张宪的信件虽然已査无实据,而这件事情嘛,却是有的”,其意也顺理成章。

又有现代学者指出,“莫须有”三字应理解为“当须有”。宋人口语文字中多用“莫”字,常作“当”字解。如宋徽宗有“北事之起,他人皆误我,独太师(蔡京)首尾道不是,今至此莫须问他否”之语(见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二)苏拭给文同的信中,也有“惟谨择医药,痛加调练,莫须燃艾否”的话。可见“莫须”二字连用,是宋人的习惯。秦桧既然决意陷害岳飞,就决不会用“恐怕有”之类模棱两可的词,“当须有”不仅可见秦桧理屈词穷的窘态,也可见其强词夺理的蛮横,正可反映其决意诬杀岳飞的阴暗心理。

上述诸说都言之成理,然各持一端,不能统一。虽然任何考证恐怕都难以改变已经约定俗成了的“莫须有”的用法,但确切了解“莫须有”的真实含义,仍大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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