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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哪些救灾制度

时间:2020-02-18编辑:鹤行长川

清朝立国近300年,各类灾荒层出不穷。为此,清朝建立了一系列救灾制度。这些救灾制度都比较完备,考虑得也很周到。

《大清会典》记载:“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这就是说,清朝建立了12条救灾制度,既沿用了历朝历代的救灾办法,又在这些救灾办法上有所创新。对于灾民来说,这12条救灾制度,比较行之有效的有如下几条。

一是蠲赋。

蠲赋的意思是免除钱粮赋税。在清朝时期,遇到灾荒时,免除钱粮赋税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办法。1645年,直隶霸州等8县发生水灾,顺治皇帝下令将这8县的钱粮赋税予以免除。清朝老百姓最大的负担就是钱粮赋税。免除钱粮赋税,对他们来说能够极大地减轻负担。

二是发赈。

发赈的意思是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灾荒发生后,老百姓的农作物往往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单纯的免除钱粮赋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朝廷和地方官员发放一定数额的钱粮,让老百姓保命。清朝时期设立了各种粥厂,为受灾的老百姓提供米粥,也有发赈之意。

三是减粜。

减粜的意思是将常平仓粮米减价出售。清朝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仓储制度——常平仓、社仓和义仓。当风调雨顺时、粮食丰收时,朝廷将粮食储备起来;当遇到各种灾荒后,朝廷就把这些储备粮食减价出售,平抑粮食价格,老百姓也能够通过此举得到实惠。

清朝注重采取市场调节手段,比如出贷和兴土筑。出贷是指朝廷借钱给灾民,用以灾后重建;兴土筑是指朝廷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募集灾民劳作,每日发放钱粮。

此外,清朝还鼓励绅商捐资救荒,即劝输。为此,不惜开设捐局,拿出官帽子来作为奖励。1877年,山西发生罕见灾荒,曾国荃被朝廷任命为山西巡抚,走马上任时,朝廷没有拨付一文钱赈灾款,而是发给他虚衔实职空白执照各2000张。

然而,遗憾的是,尽管清朝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救灾制度,但每次发生灾荒后,仍然有大批灾民死去。光是在曾国荃参与赈灾的“丁丑奇荒”中,全国受灾人口就多达2亿,死亡人数达到了1300万。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一是政治腐败的恶果。

在清朝前期,尤其是康熙、雍正时期,政治较为清明,国力较为雄厚,朝廷有能力实施各种农田水利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灾害的发生。但到了清朝晚期,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官员经常在农田水利工程上贪污克扣,导致水利失修,河防松弛,河道梗阻,灾荒便频繁出现。

有的胆子大的官员,甚至在赈灾款里上下其手,中饱私囊,这就使得发生灾荒后,灾民得不到应有的救援。乾隆时期,爆发了被称为清代第一大贪污案的甘肃冒赈案。该案中,甘肃各级官员一共侵占贪污赈灾银子2915600两,令人触目惊心。

二是苛捐杂税的恶果。

1644年清朝入关后,面临着动荡不安的局面。康熙皇帝为了安抚民心,博得天下百姓的好感与信任,于1712年宣布“永不加赋”,这就是说,清朝征收赋税的标准,一概以1712年的赋税额度为征收基数,无论人口怎样增加,都不准增加税赋。

在清朝前期,朝廷的确执行了“永不加赋”的祖训。可是,随着人口不断增多,管理成本和国家机器规模日趋庞大,朝廷每年所征收的税赋已经入不敷出了。为了不违背祖训,清朝皇帝不得不挖空心思,设立了一些五花八门、光怪陆离的税种,让老百姓的负担一天天沉重起来。

到了清朝晚期,由于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等对外战争的失败,朝廷被迫签订了大量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除了要割让土地外,还要支付天文数字一般的赔款。这些赔款最终都变成苛捐杂税,转移到老百姓头上。

绝大多数老百姓被苛捐杂税压得沉不住气,挣扎在生存线上,极少有粮食和其他财力储备,抵抗灾荒的能力极为薄弱。一旦发生灾荒,他们立即陷入等死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