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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省的制度怎么实行的

时间:2018-04-20编辑:梓岚

“省”原本是官署的名称。西汉称宫禁之中为“省中”。魏晋以后,把设于宫禁近处的“尚书”(行政)门下(传达),“中书”(拟旨)等中央政府机构称省。这些都不是行政区划。

行省制开始于元朝。元世祖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朝政;另一方面,又在各地设立若干“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在外地的代理机构。这在最初,还只是一种临时设置,而且只管军事;后来遂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成为地方官吏。元灭宋后,行省制便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划单位。这样“省”也就由中央机构的称呼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称呼。

元代分全国为一个中书省直辖区和十个行中书省,即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另有一个“征东”行省,即高丽国,其长官由高丽王兼任。元末,行省又有增加。

元代省以下的行政区略同于宋。省辖路,路辖府、州,府、州辖县。此外也还有一些散府和散州。但元代的路明显小于宋代的路。据《元史·地理志》,元代在中书省和行中书省下共辖路185个,府33个,州559个,军4个,安抚司15个,县1127个。

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省制,以承宣布政使司为最大的行政区划,由布政使总一省之行政大权。但因为布政使司实际上同于行省,故人们仍习惯称省。自宣德三年(1428年)以后,统分全国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两京即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两、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两直隶也相当于两省,故合起来便有15省。

明代布政使司(省)下辖府,府领州,州领县。据《明史·地理志》,明在15省下共领府140个、州193个、县1138个。另外还有一些藩属之府、州、县。

明代的“府”约相当于元代的“路”,高于州。而州也有两种,即直隶州(直隶于布政使司)和散州(隶于府)。

清初沿袭明制始也只是十五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而已。康熙六年(1667年)始改布政使司为行省,并分江南布政使司为江苏、安徽二省,将陕西分为陕西、甘肃二省,湖广分为湖北、湖南二省,即是所谓的“内地十八省”。

十八省之外,边疆地区不设省。东北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外蒙由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将军统辖,内蒙采用盟(府)、旗(县)制,西藏、青海设办事大臣。这样的区划设置从康熙初至光绪前基本没有变化。

光绪十年(1884年),置新疆省;光绪十三年(1887年),改福建省台湾府为台湾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东北三将军辖区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加上原有18省,便成为23省。但光绪二十二年(1895年)已将台湾割给口本,故史称22省。22省之外,尚有内、外蒙古及西藏、青海。

到了民国,北洋政府在22省之外又设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四个特别区域,国民党政府又将这四个特别区域连同宁夏、青海建为六省。加上原有22省,便成了28省。再加上西藏、外蒙两个地方,共30个省级区划单位。1945年后,日本归还台湾省,即为31个省级单位。

清代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另外,还增加了“厅”。有的厅直接归省管,与府、直隶州平行;有的归府管,即散厅。宣统末年开始废府,至民国初所有府皆废,不管县的州、厅也都改称县。所以到了民国初年,基层单位便只剩县。不过在省与县之间保留了“道”(省的派出机构)。国民党政府又废道而设“专署”,还是作为省的派出机构。

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清末有府、厅、州、县170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