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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何罪都可赦免,唯独这类不能

时间:2016-10-28编辑:梓岚

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各种犯人,皇帝大赦天下的时候不论犯过什么罪都可以被赦免,唯独一种罪永远不可被大赦,那到底是哪一类呢?

唐太宗时期,国家经济繁荣,百姓安居,国力强盛,四夷臣服,贞观之治的盛况使得龙颜大悦。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即便是打入死牢的死囚犯人,统统予以赦免。在众多的赦免罪人中,但有一类人除外,《大赦诏》规定“官人枉法受财,不在赦例”,直言对论罪裁决的贪官污吏不予赦免。

对贪官污吏不予赦免可不是太宗的独创,唐王朝历来统治者对贪官污吏一直是深恶痛绝的。唐高祖《平辅公祏大赦诏》“官人枉法受财……不在赦例。”;武则天《改元光宅赦文》“官人枉法受财,……及常赦所不免者,并不在赦内。”;肃宗《去上元年号大赦文》“官典犯赃,法实难容,刑故无小,并不在免限”,等等。唐朝统治者频繁地通过“大赦天下”赦免了很多形形色色的罪犯,但对贪官之罪都无一例外地不予赦免。

唐王朝如此,其他朝代呢?唐之后的宋朝,对官吏贪赃枉法也是与唐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宋太祖在位期间,也曾两次大赦天下。但在每次赦免诏书里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并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其论处程度比唐朝更甚。

唐宋前后的诸多朝代,很少见到赦免贪官污吏的案例。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历代王朝统治者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贪官的危害性比较大,官吏地位特殊,能量也相对很大,一旦和贪沾上边影响不可谓不深远。唐宣宗时期的大理卿马植认为,“彼官典犯赃及故杀人,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贪吏无所惩畏,死者衔冤无告,恐非……”马植的这番话道出了问题的要害。

个体贪腐危害尚且如此,那么集体贪腐呢?乾隆时期的甘肃集体贪污案,几乎使甘肃所有的官员都卷入了这场贪污大案,集体贪腐的背后是省、府、县三级官员组成了一个完美的贪腐金字塔式的生态系统,此案造成的直接损失也许我们可以估算,但对国家百姓造成的间接影响则无法计算。只不过,对于这件事情,乾隆皇帝并非严格执行大清律全部予以砍头,而是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

总督勒尔谨、两任布政使王亶望和王廷赞等五十六名贪官正法。免死发遣四十六人,革职、杖流、病故、畏罪自杀数十人。

如此处罚,也是让乾隆伤透了脑筋。贪污危害之大,到了后期,想处罚都无从下手。

其次,制度前后沿袭的惯性。前朝好的做法往往会在下一个朝代得到继承,所谓萧规曹随就是这个道理。对于贪官污吏绝不手软也是如此。当一段时期内,对贪官的严惩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时,后面的统治者也就不自觉地沿袭了前朝的做法。

从某一个方面来说贪官污吏对一个朝代的兴衰非常重要,轻者朝政腐败重者甚至可能亡国。故贪官的危害性可见一斑了。所以不论犯过什么罪都可赦,贪官物流一律不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