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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的类型

时间:2018-04-25编辑:梓岚

中国古代的婚制,从形式上来说,共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的形式。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盛行于原始社会;而一夫一妻制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实行以来,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至今仍在实行。其间,当然又有过各种形式的过渡婚制和变相婚制以为补充。以下便分述之:

一、群婚

群婚又叫杂交和杂婚,即整个原始群的男女互相发生性交行为。它实行于原始群时代,即恩格斯所说的蒙昧时代,并一直延续于旧石器时代的后期。一般认为,距今一万八千余年的周口店山顶洞人,他们所实行的便仍是群婚。

《韩非子·五蠧》说:“上古之世,人民少时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由于生活环境的恶劣及个人抵御能力的软弱,那时的人们不得不过着群居生活。而在婚姻形态上,则是“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览》)的群婚生活。

二、血族婚

血族婚又称族内婚,是在血缘氏族内部排除了父母辈和子女间的婚配,只允许同辈男女间互相占有的婚姻形式。从时间上看,约开始于距今一万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初期。民间传说伏羲、女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汉画像石中的伏羲、女娲也皆为龙首蛇身、两尾相交(象征夫妻)的形象,实际所反映的即是血族婚的内容。

晋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所言也是血婚制。只不过此种血婚制发生在西南的少数民族中,而且其时间较中原地区也大大地推后了。闻一多先生在《伏羲考》(《神话与诗》)中还辑录了若干童男、童女在洪水消退后再造人类的传说故事。这些童男、童女都是兄妹,他们互相婚配的故事,也反映了古代血族婚的曾经存在。

三、亚血族婚

亚血族婚又称族外婚,即已排除了本氏族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只有不同氏族的兄弟或姐妹间才可以互相配偶。比如说,甲氏族的男子只有在乙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寻找配偶;反过来,乙氏族的男子也只有在甲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寻找配偶。由于相互的配偶是不固定的,所以父亲是集体的父辈,母亲也是集体的母辈,即所谓“共夫”或“共妻”。

这是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即距今六七千年的新石器时代中后期的婚姻形式。亚血族婚虽要求男子从女方居住,但男子死后还要葬回自己原来氏族的墓地,而且也不能同本氏族的姊妹合葬。从今天出土的墓葬情况来看,像宝鸡百首岭及山东兖州王因村、陕西华阴县横陈村的原始社会墓葬,都是以同性合葬为主要形式的。

四、对偶婚

对偶婚是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一对一对地进行同居。其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在我国的古书中被称作“媵”(yìmg)制(后面还要讲到)。

对偶婚中的成年男子们要到女方氏族中去过同居生活,而男女两性的结合也不十分固定。世系按母系计算,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中国古代文献中有不少“感物生人”的传说,如谓炎帝之母任姒感“神龙首”而生炎帝,颛顼之母昌仆“感女枢于幽房之宫”而生颛顼,尧之母庆都感赤龙而生尧,弃之母姜嫄践“巨人迹”而生弃,禹之母修己吞神珠薏苡而生禹,实际都是这种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的婚制的反映。

这种婚制在我国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一直保存到现代,如云南纳西族的“阿柱”婚(又称“走访婚”),便基本上是一种“暮合朝离”的对偶婚制。在那里,异姓男女结成一种不定期的偶居伴侣,彼此互称“阿柱”(亲密朋友),男子仅于夜晚宿于女家,第二天又回到自己家中干活。

亚血族婚和对偶婚都属于族外婚。这是古人鉴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教训而实行的一种婚制改革。而这一改革对于人类的繁衍和健康成长,实在具有莫大的意义。

五、一夫一妻制

对偶婚的男女长时期的固定同居,便成为一夫一妻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以后的婚制。一般认为,中国的这种转变开始于虞夏之前,而正式完成于虞夏之际。山东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墓葬中,即发现有八座成年男女的合葬墓。

而在一夫一妻制的初期,一群姊妹共有一个丈夫的对偶婚制的遗风,可能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尚书·尧典》、《尸子》及《史记·五帝本纪》所说的舜妻尧之二女,即是这种遗风的表现。甘肃武威皇娘娘台的原始社会墓葬也发现有一名男子与两名女子在一起的合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