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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古代最严重的刑罚到底是怎么来的你知道吗

时间:2019-08-30编辑:罗生门橘子

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但又斩草除根、清除复仇力量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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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记录始夏商

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

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尚书·泰誓》:“罪人以族”。关于商殷的族刑,作《尚书》传的汉孔安国谓“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尚书·汤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诛,《盘庚》篇中的“劓殄灭之无遗育”,也是族诛。


罪人以族周武王

周武王伐商纣时,宣布纣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足见商殷的族诛是确实存在的。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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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的定义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他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

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极端之刑诛十族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说在特殊,是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一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是特殊时期,由于特殊的原因,发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这一惨剧的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

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之诏。不料方孝儒一派忠义,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罹难者竟达八百余人之多,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参见《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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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之线索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此后,汉朝虽也曾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在处罚上均施用族刑,极尽惨无人道之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