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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国会的构成和职责是什么

时间:2018-05-23编辑:梓岚

国会是泰国的最高立法机构,1932年以来的历届泰国国会有一定的差别,有的实行一院制,有的实行两院制。现有国会实行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根据2007年宪法规定,国会上议院议员人数150名,任期6年,各府(现有76府)通过直接选举分别产生1名,其余的经由遴选委员会任命产生。

值得留意的是,1997年宪法曾规定,上议院全部200名议员都经由全国单一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改变了长期以来上议员经由遴选产生的传统,因此被誉为民主制度进步的里程碑。而今,2007年宪法再次恢复上议员遴选制度,已引起泰国社会的广泛质疑和担忧。

2007年宪法对于上议员的参选资格,特别强调其政治独立性,相关规定包括:不得隶属于任何政党,或退党不满5年者;不得为现任下议员,或离职不满1年者;不得为内阁部长或政府官员,或离职不满5年者,但地方议员和地方官员除外;父母、配偶、子女都不得为下议员或政府官员。此外,现任上议员不得兼任政府官员或宪政机构成员;卸任上议员离职不满2年者,不得出任内阁部长或政府官员。

国会下议院议员人数480名议员任期4年。其中,400名经由大选区制直接选举产生,80名经由政党名单制分配产生。所谓大选区制,是指每个选区产生1~3名议员,而不是《1997年宪法》规定的每个选区产生1名议员的小选区制。具体的选区划分规则为:先将全国选民总数除以400以确定每个议席所代表的选民人数,而后以产生3个议席所需的选民人数为基准,将相邻地区划归同一选区;如果任何府的选民人数不足1个议席所需,则该府作为单独选区拥有1个议席;如果任何府在正常划分选区后还剩余4个议席,则分为两个选区,每个选区拥有2个议席。

所谓政党名单制,是指在选举投票时,选民在选票上所钩选的不是具体的议员候选人,而是参选的政党,随后依据各政党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80个政党名单制议席,最后由各政党按照事先提交的候选人名单的排序,依次分配议席。政党名单制是《1997年宪法》首次引入的选举办法,其目的在于增强全国性大型政党的竞争力,并在泰爱泰党的崛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宪法》对于政党名单制的功能有所弱化。

其一,政党名单制议席由100席减为80席;

其二,先前全国为单一选区,现改为8个选区,每区10席,从而增强了地方性中型政党的竞争力;

其三,先前有关“得票率少于5%的政党不得参与议席分配”的规定,现已取消,从而有利于小型政党的生存。《2007年宪法》对于下议员的参选资格,特别强调必须隶属于政党,规定“众议员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前隶属同一政党满90日”。这一规定是《1997年宪法》首先提出,目的在于遏止泰国政坛长期以来政客跳槽的普遍现象,促进大型政党的稳定与发展。不过,由于《2007年宪法》增补了但书:“但在众议院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应隶属同一政党满30日。”使得此规定的作用已有所弱化。

上下两院选出各自的议长和1~2名副议长。下院议长任国会议长,上院议长任国会副议长。上下两院分别设立各自的军事、外交、经济、农业、教育等委员会,研究和审议有关情况和提案。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审议政府预算;监督内阁成员乃至政府的行政工作;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通过摄政王人选和修改宫廷法中有关王位继承条款。议员有权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下议院议员对失职或渎职的内阁成员有权提出弹劾,否决政府提出的预算方案,直至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当下议院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当辞职。不过,泰国总理也有权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宪法规定,下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提出法律草案和参与预算案的表决。上议院则不享有上述权力。上、下两院平时分开活动,只有遇到重大议题或事件时才会召开两院联席会议。这些议题或事件是:审议摄政王人选;摄政王宣誓就职;修改宫廷法有关王位继承的条款;审议王位继承人;

复议国王不同意签署的法案;讨论国会休会问题;国王主持的国会开幕式;讨论宪法中关于国会职权规定的解释;新内阁向国会发表施政纲领;总理要求对政府工作进行总辩论;审议对外宣战问题;审议与他国或国际机构缔结停战协定和其他条约;审议宪法仲裁委员会人选;审议宪法修正案。在联席会议中,两院议员的权力相同。

国会会议经常是公开的,有兴趣的人可以领取入场证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