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历史网!
公之于众
拼音

[gōng zhī yú zhòng]

注音

[ㄍㄨㄙ ㄓㄧ ㄧㄩˊ ㄓㄨㄙˋ]

繁体

[公之于衆]

年代

[近代成语]

近义词

[公诸于众] [公之于世] [公之世人]

反义词

[暂无内容]

感情色彩

[中性成语]

使用频率

[常用成语]

基本解释

公:公开;之:代指事物的内容;于:向;众:大众。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

成语出处

清·无垢道人《八仙全传》第68回:“曾向玉帝上过条陈,拟把电力公之于众,要使人间负有执法权者,皆可利用吾电,以惩治恶人。”

使用方法

作谓语;用于事情等

例子

孙犁《谈通俗文学》:“从不法商店拉出那些录音录像,公之于众,然后才相信确有精神污染。”

翻译(英语)

give publicity to something <make public>

翻译(俄语)

широкó оповещáть общéственность

相关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