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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波罗有没有治理过扬州

时间:2017-06-30编辑:梓岚

《马可*波罗游记》中记载,当时扬州被选为中国十二行省之一,而马可•波罗曾受元朝大汗委命,治理扬州城达三年之久。由于书中缺少更明确的记载,马可•波罗是否在中国做过官,做的是什么官,就成为后世一个悬而不决的问题。

法国人颇节(G.Pauthier)根据《元史•地理志》指出,扬州在元世袓至元十三年(1276)为江淮行省治所,十四年为扬州路治所,马可•波罗可能在此时担任行省或路的长官。他又在为《马可•波罗游记》写的绪言中明确断定,1277—1280年间,马可•波罗曾做过扬州及其二十七个附属城市的长官,即行省长官。

英国人玉耳(H.Yule)不同意上述说法,理由之一是,行省是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代替中央政府中书省(又称都省)在各地行使中书省职权,一般都由高级官员担任。当时马可•波罗二十三岁,来华仅两年,不可能做到行省长官。另一理由是,颇节所据的材料有三种版本,而被颇节看作是最古老、最有价值的那一种版本中,恰恰只记有“奉大汗命居住此城中三年”,没提到做官的事。

法国人伯希和(P.Pelliot)认为,马可•波罗如在扬州做官的话,最多可能做过管盐务的官。因为马可•波罗在书中谈到从涿州到长江这段路程时,三次离开正题去谈别的地方,即当时的产盐区长芦、海门、真州。由于马可•波罗熟悉盐务,所以他有兴趣去描绘这三个不在他游历路线上的地方。

我国也有学者不同意马可•波罗曾当过扬州总管的看法,并指出致误的原因是:

一、马可•波罗说,扬州是十二行省之一,大汗十二男爵之一人驻此城中,又说“代上述之一男爵治此城三年”。这段史料是马可•波罗曾为扬州总管的主要依据。然而,照玉耳的看法,其中最重要的“代上述之一男爵”,是“游记”译者所加的注释,并非原话。

二、即使信从这句话,也只可理解为曾做行省长官,即“平章政事”,这一名词被译成欧洲文字,以后又转译成汉文,便成了“总督”或“总管”。恰巧元代路的行政长官又有“总管”一职,因此马可•波罗就由西方人理解的行省长官,变成了中国人理解的扬州路总管。实际上,按元代官制,路的最高长官是达鲁花赤或副达鲁花赤,马可•波罗即使代男爵治扬州,也不应是总管,而应是达鲁花赤或副达鲁花赤。总之,这是翻译造成的误会。

三、如果马可•波罗做过江淮行省长官或扬州路的达鲁花赤或总管,那么江苏省或扬州的地方志中应有记载,但是元人修的《扬州志》中,却没有他的踪迹。与他同时的马薛里吉思,却在元修《至顺镇江志》中明确记载曾任镇江路总管府的副达鲁花赤。因此,马可•波罗任扬州总管一说,尚未找到可靠依据。

究竟如何对待马可•波罗自己所说的“曾治扬州三年”?这一记载在史料的可靠性、翻译的准确性,以及史实的真伪等诸方面,都留给后人以很大的探索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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