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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闭关锁国政策

时间:2017-09-13编辑:梓岚

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

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战后,1681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130人。

但在廷议时,满洲大学士明珠与内阁学士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

1683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

“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

1684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

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

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

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