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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德国士兵的十戒军规

时间:2016-11-09编辑:梓岚

二战期间德国士兵十大戒律

(一)德国士兵为争取胜利而战斗时,必须遵守英勇作战的规则。残酷行为与毫无意义的破坏都与他的身份不相称。

(二)战斗人员必须身穿制服,或佩带特别指定的和清楚易辨的臂章。禁止穿便服或不带这种臂章作战。

(三)对于投降的敌人,包括游击队和间谍,一概不准杀害。他们应交由军事法庭,判以适当的惩罚。

(四)不准虐待或侮辱俘虏。武器、地图、文件等物品从他们身上拿走以后,其他的个人财物不准侵犯。

(五)达姆弹禁止使用,任何子弹一律禁止改装成达姆弹

(六)红十字会组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伤的敌人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在执行其医务和宗教活动时不得阻碍。

(七)平民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士兵不准掠夺和任意破坏。古迹和用作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必须特别尊重。只有奉上级命令和给报酬时,才能征收实物和使用民役。

(八)中立国的土地,飞机既不得进入,也不得越过,更不得射击;它不得成为任何军事行动的目标。

(九)德国士兵作为俘虏时,如果被对方询问,可以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军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其所属单位,也不得泄露关于德国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任何情报。任凭对方威逼利诱都不得泄露。

(十)违犯上述各条规者将予以惩罚。敌人违犯了第一至第八条应报告。只有得到高级指挥官的允许才能进行报复。

以上就是二战德军十大戒律。